连载 第14版《国际商会知识产权指南》(一)

发布时间:2024-04-17 07:06:11来源:杏彩體育浏览次数:1作者:杏彩体育官网址多少

  近期,国际商会(ICC)旗舰政策产品第14版《国际商会知识产权指南》正式发布。

  国际商会每两至三年修订一版《国际商会知识产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阐述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最新政策动态和工商界建议。自2017年第13版指南发布三年以来,知识产权与技术进步和信息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这更加强化了知识产权发展迅速的特点。鉴于此,第14版指南重点对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机密、生物多样性等章节做了重大修改,在专利、著作权、信息产品和数据等章节纳入了涉及人工智能的横向问题,针对影响企业使用现有知识产权框架的发展形态趋势问题上,对域名、假冒和盗版等章节也进行了重大更新。

  第14版指南由来自全球80余名知识产权专家联合修订。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成功推荐了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化工处副处长李帆、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业务一处副处长王洪燕、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部副部长童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总监李霁、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庆辉、山东伏羲智库互联网研究院首席技术官王伟等7名中方专家加入修订组,参与有关章节的修订工作。感谢各位专家的辛勤付出。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对汉坤律师事务所在本报告翻译过程中所提供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知识产权(IP)是由私人或公共部门的个人或组织拥有的、可选择与他人免费分享或采取一定方式控制使用的智慧的创造成果。知识产权几乎无处不在——在创作性作品如书籍、电影、唱片、音乐、美术作品和软件中,或在日用品如汽车、计算机、药和各种植物品种中均存在知识产权。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前述这样一些方面得以发展。那些让我们决定购买某种产品的区别特征如品牌和外观设计也均可归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甚至一个产品的原产地,如Champagne和Gorgonzola,也具有某种权利。我们在网络上看到的和使用的大多数内容,无论是网页或是域名,也包含或代表着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不仅能确保一项创新或创造归功于创造者、发明者或制作者,而且能保证其所有权并因此获得商业利益。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社会认可其贡献的利益,并激励人们投入时间和资源培养创新和传播知识。这些利益不仅惠及知识经济的所有参与者,而且惠及至整个社会。

  知识产权体系是为使整个社会受益而制定的,确保同时达到满足创造者的需要和使用者的需要之间的微妙平衡。基于知识产权权利,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他们的作品或发明的使用行使权利。作为授予这项权利的回报,知识产权体系从多个角度对社会做出了贡献,例如:

  当不存在或难以实施适当的或充分的知识产权权利时,创新者或创新企业在更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其他方式保护自身免于遭受不正当竞争,例如通过保密、合约协议或防止复制的技术方法等等。这些方式在促进前面提及的目标方面效果较弱。

  知识产权权利(IPR)根据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授予。此外,各种知识产权权利国际协议协调了相关法律和程序,或允许知识产权权利在多个国家一起进行登记。不一样的知识产权如文学和艺术创造、发明、品牌和外观设计等通过不同方式来进行保护:

  文学和艺术领域的创作,如书籍、绘画、电影、音乐和录制品以及软件等通常由著作权或所谓的邻接权进行保护;

  显著特征,如区别不一样的产品或服务的文字、标志、气味、声音、颜色和形状等可以由商标权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业机密也被视为知识产权,大多数国家为其提供某种形式的法律保护;

  商业领域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则亦可帮助保护商业机密和别的类型的知识产权;

  植物品种主要由被称为植物品种权的特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当然也能够最终靠专利或者专利与植物品种权两种体系的结合加以保护;

  同一产品可在不同国家同时基于多种知识产权权利受到保护。某些类型的创新和创造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可能是由于立法者的审慎选择所致,也原因是创新形式太过新颖或不能被充分理解而无法被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所致。

  著作权旨在鼓励独创的艺术、文学和音乐作品的创作,从书籍、绘画到电影、录制品和软件等。著作权制度通过使创作者从其作品获得商业利益来回馈艺术表达。除赋予经济权利外,著作权亦授予精神权利,允许创作者表明其作者身份并防止可能损害其声誉的对作品的歪曲或篡改。

  为获得著作权保护,作品必须是一个原创作品且以某种固定形式表达。一旦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即自动获得著作权,尽管少数国家还保留了自愿登记制度以赋予额外益处。著作权可以许可或转让给出版人或制作人。著作权保护授予作者在一定时期内的专有权,一般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作者去世后50年或70年止,而录音制品的保护期是至发行后70年或更久。

  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人控制其作品的某些使用。作者可授权或禁止这些使用,一般来说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披露、租赁、录制、向公众传播、广播,以及翻译或改编。在一些国家,作者无权禁止其作品的某些使用但仍有权获得使用报酬。每个国家都存在允许公众以某种方式使用作品而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或不必获得作者的授权的例外情况。其中一个例子就是为说明或教学目的而有限地引用作品。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以及著作权法中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是著作权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使得权利制衡,并共同有助于创造艺术作品以及传播和欣赏艺术作品的新方式。

  大多数国家为唱片出版人、表演者及广播企业来提供类似的保护。在一些国家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表演者、出版人和广播公司可像作者一样获得著作权保护;在另外一些国家,他们却通过邻接权或相关权利受到保护。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著作权变得日渐重要。著作权是网上传播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主要形式且著作权面临执行困难的问题。

  现有多个关于著作权保护和相关权利的国际协议。它们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1971)》、《WIPO[1] 版权条约(1996)》以及《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后两个国际协议涉及数字世界里作者、音乐制作人和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最近有《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12)》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是第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

  专利是政府赋予发明人的权利,发明人有权在一段特定时期禁止他人未经其授权而使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其发明,即,专利权是一项禁止性权利,而非一种积极使用的权利。作为回报,发明人必须在向公众公开的专利文件中披露其发明的细节。就其本质而言,专利代表整个社会和发明人之间的社会契约。

  在大多数国家,专利保护期限为申请之日起20年,由受理发明人申请的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授予。

  发明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具备创造性”,即其不应该是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创造;

  专利制度鼓励向公众披露信息,增加公众获得技术和科学知识的机会;没有专利的保障,个人或公司发明人可能选择对发明的细节保密;

  专利有限的保护期鼓励发明迅速商业化,因此公众可尽早从发明中获得实际利益;

  通过鼓励公开发明细节,专利帮助避免重复研究及激励进一步的研究、创新和竞争;以及

  专利制度在其存在过程中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发展,且跟着时间的流逝在慢慢地加强。为了协调国家间的专利制度,处理在国家和地区取得专利时产生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现存多个有关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议。实体问题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协议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程序问题方面的主要专利协议是《专利合作条约(1970)》和《专利法条约(2000)》。同时还有一些地区间的协议,例如《欧洲专利公约(1973)》、《卢萨卡协定(1976)》、《班吉协定(1977)》和《欧亚专利公约(1994)》。《欧洲专利公约》制定了获得其缔约国专利的规则,获得其缔约国专利后即可在指定国家获得国家专利。修订后的公约(EPC 2000)及其实施条例于2007年生效。

  外观设计权保护产品或其包装的外观,结合了形式和功能。通过知识产权权利进行保护的最低要求是(i)新颖性和(ii)独创性或个性,这一标准分别借鉴了专利法(新颖性)和著作权法(独创性)的标准。

  为获得保护,外观设计必须呈现美感特征,不能仅具有技术功能,且不得与过去己知的外观设计整体上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可采取二维(视图)或三维(模型)形式表达。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市场化具有巨大作用,增加了产品的商业经济价值。外观设计是纺织、时装、珠宝、移动消费设备、汽车、家用电器、家居和装饰等行业的重要资产。

  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因国而异。在大多数法域,外观设计保护的前提是登记注册,大多数情况下仅需最基本审查。

  外观设计保护领域因国际申请和实体适用法律层面的重大协调而受益。关于工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海牙协定(1925)》,己被《WIPO日内瓦文本(1999)》所修改,其允许在该协定目前的65个成员国集中提交申请,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加入协定的韩国、美国(US)以及计划加入该协定的国家的数量证明了外观设计保护在全球的扩大。在程序问题方面,产品分类由《洛迦诺协定(1968)》规定,目前正在进行的项目旨在改进其检索并更新产品的指示。

  在欧盟(EU),通常的路径是通过设立在阿利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欧盟知识产权局管理注册欧共体外观设计系统,后者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有效。在实体法方面,欧盟内部己经基于第6/2002号条例达成统一,规定一项欧盟外观设计权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有效,并授予注册外观设计最高达25年的保护,未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较短,为3年。

  外观设计的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没有经过授权的抄袭,同时有权禁止制造、销售、进口或出口包含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视所在国家的不同规定,权利人可同时利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获得保护。由于外观设计在现代经济中的经济重要性日益增加,其得到了更多关注。当前,外观设计和设计者经常会参与产品或服务的概念形成阶段。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技术和制造技术的进步使得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成为可能。

  然而,鉴于外观设计法律的多样性,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和实施要进一步协调和指导,从而使外观设计成为全面确立的知识产权。

  商标可帮助消费者和企业区别来源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从而选择他们信任其声誉的商品和服务。

  对于已投资了时间、精力和资金树立良好品牌形象的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而言,商标是一种防止他人不公平地利用其声誉的方式。商标确保市场中的公平竞争,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声誉进行投资。

  商标保护适用于品牌、名称、标识、标记,甚至颜色、气味、声音和形状等。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产品或服务具有的任何显著性特征几乎都可作为商标进行保护。

  在大多数国家,为保护特定产品或服务,需在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若可能会引起公众混淆,商标所有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商标或与其商标近似的商标。在许多国家,著名或驰名商标可以阻止任何贬损、淡化或不公平利用商标声誉的商标使用。

  几乎所有企业,不论大小,都依赖于商标。无论是发展中经济还是发达经济,商标保护的应用比任何别的形式的知识产权更广泛。商标的目的是向当地消费者保证来源,便捷可检索的商标注册簿可使企业在选择新商标时避免选择与既存商标混淆的商标。

  现存若干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协议,己经被最多国家所采用的主要国际协议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相比较而言,《商标法条约(1994)》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只有有限的缔约方。

  程序问题方面主要的国际协议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及其议定书(1989),其使用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作为官方语言,除此以外还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

  同时还有一些区域性安排,规定通过单一商标注册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保护。这中间还包括:欧盟商标(EUTM)(原称共同体商标,CTM),其允许商标所有权人获得覆盖欧盟所有成员国的单一商标注册;通过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注册的商标,覆盖了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通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提交的商标申请,覆盖了非洲主要的法语国家;以及《ARIPO议定书》,即《班珠尔商标议定书》,目前覆盖10个非洲成员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地理标志定义为识别一种原产于某一国家、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领土内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和经2015年《日内瓦文本》修订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也制定了保护地理标志的一般规则。

  即使某些法域不接受每种形式的保护,但是根据地理来源与质量之间的联系,基本上有三种法律形式对产品做分类:

  来源标记,表明产品或服务来自某一国家、地区或特定地点,例如:法国制造、中国制造、美国产品。

  地理标志,识别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境内,或来源于该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与其地理来源有关,例如:哥伦比亚咖啡(Café de Colombia)、穆拉诺玻璃(Murano)、托莱多钢铁(Toledo)。

  原产地名称,表明产品来自特定地区,但仅限于产品的特性是因该地区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的因素所致,例如:香槟酒、洛克福奶酪、龙舌兰酒。

  来源标记只是指出产品的来源,而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则表示商品与其原产地之间的联系。不同之处在于,根据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商品的特性必须基本上或者完全源于其地理来源,包括自然和人的因素。由于对受保护地区的生产者施加更严格的质量控制规定,此种商品通常意味着更高的质量和更高的价格。

  大多数国家在其立法中规定了的地理标志注册,尽管其术语、程序和规则有几率存在很大差异。

  植物育种者权利,也称之为植物品种权(PVR),是针对植物品种的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赋予育种者享有至少20年(藤本植物和树木为25年)的利用某个植物品种的专有权。

  新颖性—在申请日之前,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在受保护境内被开发利用未超过一年或者在别的地方被开发利用未超过四(或六)年;

  特异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己经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权并不能像专利保护发明一样保护该植物品种,而是保护特定的实施例。所有权人享有的专有权针对的是该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因而所有权人能控制该植物品种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出口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在一些国家,受保护品种所收获的材料以及通过所收获材料直接制造的产品也同样受到植物品种权的保护。

  植物品种权保护体系的一个特征以及其最重要的例外情形是所谓的“育种者豁免”,该豁免允许育种者使用受保护的植物品种进行研制和后续开发新品种。鉴于一个植物新品种一定要使用现有材料来开发,育种者豁免制度推动了植物品种的改进。

  目前有关植物品种权的唯一国际条约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分别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修订),该条约由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管理。目前,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所辖区域,有效的植物品种权有9万5千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3)(b)款也提到了植物品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为植物品种提供专利权保护,或者通过其他有效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系,或者其组合提供保护。

  本出版物中所讨论的一些问题在本质上是交叉学科,并且与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都会产生不同的相互影响。

  人工智能(AI)就是这样一些问题之一。人工智能常常被视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非一种特定的技术。作为一个正在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技术领域,人工智能的定义仍然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鉴于本出版物的目的,人工智能通常被定义为“狭义的人工智能”,包括技术和被编程以执行单个任务的应用程序[2]。本知识产权指南在B.I专利、B.III著作权,及B.IX新兴形式的知识产权的部分中提到了人工智能。

  一些章节还提到了隐私保护法和数据。这些选题与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问题、数据库保护的问题及所有关于域名和互联网规范的争论都紧密关联。本出版物中会反复出现的主题是数据和知识产权资产的无形属性,以及它们和隐私保护法的相互影响。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和人工智能的议题文件草案》,WIPO/IP/AI/2/GE/20/1,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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